•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计算办法
  • 日期 : 2010-12-02    

    大人发[2007]129号

  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计算办法

     

   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脱产、半脱产及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所规定任何形式的继续教育,凭办学单位的结业证明,可将学习情况在《继续教育证书》上按学时进行登记;获得的科研成果奖项、发表的论文和著作(译著)等可在《继续教育证书》上折算成学分登记。学时、学分具体折算办法如下:

    一、参加短期国内外培训、进修、研修,学术、技术考察,学术研讨、专业技术知识讲座等,可按学时进行登记,每6学时为一天。

    二、业余时间参加学历、学位及函授教育,获得毕业证书的,学习期间每半年登记20学分。在此期间参加其它项目学习,可按规定加计相应学分。

    三、脱产进行学历、学位教育和长期进修、专修学习,获毕业和结业证书的,学习期间每半年登记20学分。在此期间,不再加计其它项目学习的学分。

    四、承担本单位、本行业、市级以上继续教育专题讲座主讲人,每半天分别登记1学分、2学分、3学分,年度累计均不超过16学分。

    五、读书笔记、卡片及计算机软盘存录内容等证明属于不断更新和拓展知识的每1万字折合1学分,年度累计不超过10学分。

    六、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和译著,属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,可按30学分登记。其它出版社出版的,可按25学分登记。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业书中任主编按15学分登记,任副主编按12学分登记,参编人员按8学分登记。在其它出版社出版的专业书中任主编按12学分登记,任副主编按10学分登记,参编人员按6学分登记。内部出版物按5学分登记。

    七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、发明奖、自然科学奖、星火奖等国家级(一、二、三等奖、优秀奖,以下奖项只设三个等级)的科研奖项,可分别按60学分、50学分、40学分、30学分计算,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按25分计算;获得省级、国家各部委及相当级别的科技进步等奖项分别按50学分、40学分、30学分计算,省级科技成果奖按20学分计算;获得市级和省直行业厅局及相当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可分别按40学分、30学分、20学分计算,市级科研成果奖按15学分计算;获市直厅局及相当级别的奖项(一等奖及其它),可分别按15学分、10学分计算。

    八、撰写的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,按13学分登记;

    获国家级奖项(一、二、三等奖、优秀奖,下同)的,可分别按25学分、22学分、19学分、15学分计算;在省级、国家各部委或相当级别刊物上发表的论文,按8学分登记,获得奖项的,可分别按20学分、17学分、14学分、10学分计算;在市级和省直行业厅局及相当级别刊物上发表的论文,按4学分登记,获得奖项的,可分别按15学分、11学分、8学分、5学分计算。获市直厅局及相当级别的奖项(一等奖及其它),可分别按10学分、6学分计算。

    九、被国际著名检索机构所收录的论文,可按20学分计算(同一篇论文学分不可累计,按最高所授学分计算)。

    十、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编制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行业技术等项标准可分别按25学分、20学分、15学分计算。

    十一、其它具体情况可结合所在单位实际,比照上述相应办法计算。